南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1: | ||||||||
序 号 | 项 目 类 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层级 | 科 室 |
工改 事 项 | ||
主项 |
子项 | 业 务 项 | ||||||
1 | 行 政 许 可 |
建筑工 程施工 许可证 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 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 ,2011年4月22日第一次修正 , 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 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 此项职权下放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行使。 |
市级 , 县 级 | 工 程 站 |
工改 | ||
2 | 行 政 许 可 | 建筑业 企业资 质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 日主席令第91号 ,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 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 ,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 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 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 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 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 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 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市级 , 县 级 | 工 程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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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 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 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下放沈阳市行政 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 第16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 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第17项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 、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 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18项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 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 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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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房屋建 筑和市 政基础 设施工 程竣工 验收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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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 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 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 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 , 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依照本办法规定 ,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市级 , 县 级 | 工 程 站 |
工改 |
4 | 行 政 处 罚 | 对违反 《建筑 工程施 工许可 管理办 法》行 为的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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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 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2018年9月28 日修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 停止施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 , 县 级 | 工 程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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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 政 处 罚 | 对违反 《房屋 建筑和 市政基 础设施 工程竣 工验收 备案管 理办法 》行为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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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2009年 10月19修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 , 县 级 | 工 程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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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 政 确 认 |
建设工 程竣工 验收消 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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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 〔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规范性文件】《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8〕 169号)明确规定 ,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对进行抽查。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职责的通知》(本住建发〔2019〕106号)明确 说明: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 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由各区住建局负责;3.桓仁县 和本溪县住建局全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
县级 | 消 防 科 |
工改 |
7 | 其 他 行 | 施工图 设计文 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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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三 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
工改 |
| 政 权 力 | 合格书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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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全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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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组织或 参与房 屋市政 工程重 大质量 安全事 故调查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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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 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 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 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 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 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 人组成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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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工程质 量检测 复检结 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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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 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令 ,2015年5月4日予以修 正) 第十二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 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 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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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建筑起 重机械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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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 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 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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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建设工 程档案 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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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 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工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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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 号)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 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 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 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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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对建设 工程竣 工档案 的接收 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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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 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 订)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 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 日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4日、2011年1月26 日修正)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 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 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 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工改 |
13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工程竣 工验收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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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 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 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行为的 ,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 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 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 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 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 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 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 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 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 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 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 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 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工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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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 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 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 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 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 案。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 017〕 138号)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 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 行。其他政府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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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 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 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 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 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 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 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发〔2012〕43 号)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 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 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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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 进行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 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 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 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八)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 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实施 处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 定》(建质〔2013〕 171号)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 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 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 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 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 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 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 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 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 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 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 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 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 ,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建设 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 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 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竣 工验收规定》(辽住建发〔2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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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单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 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 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 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 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 有完整的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材料;(十)对于住宅工程 , 进行分户验收合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一)建设主管部门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建设单位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已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 单位名头存入的保证金账户;(十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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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建设工 程质量 监督申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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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30日国务 院令第279号 ,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工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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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 考核合格后 ,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 行。)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进 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 年6月30修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 … 【规范性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 行办法》(建质[2010]5号)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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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建筑工 程项目 安全施 工措施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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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号 ,2004年1月30日颁布)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 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将保证安 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市级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工改 |
16 | 行 政 处 罚 |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安 全生产 法》行 为的处 罚 |
1.对生产 经营单位 未采取 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 的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主席 令第70号 ,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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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 政 处 罚 | 2.对两个 以上生产 经营单 位在同一 作业区域 内进行 可能危及 对方安全 生产的 生产经营 活动,未签 订安 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 者未指 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 理人员 进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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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 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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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与协 调的行 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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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 政 处 罚 |
3.对生产 经营单位 未履行 安全生产 保障责任 的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主席 令第70号 ,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 … …建筑施工 … …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 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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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 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 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进行爆破、吊 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 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 符合安全要 求的;… …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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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 政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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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生产 经营单位 拒绝、 阻碍负有 安全生产 监督管 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 实施监 督检查的 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主席 令第70号 ,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 碍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的 ,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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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 政 处 罚 | 对施工 单位未 采取有 效防尘 降尘措 施 ,未 及时清 运土 方、渣 土、建 筑垃圾 或未采 用密闭 式防尘 网遮盖 行为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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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 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1995年8 月29日予以修正 ,2000年4月29日、2015年8月29 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 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 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 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 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 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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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 政 处 罚 | 对违反 《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
1.对建设 单位要求 建筑设 计单位或 者建筑施 工企业 违反建筑 工程质量、 安全 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 等行 为的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 日主席令第91号 ,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正)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 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 订)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三)、(六)、(七)、(八)项违反本条 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 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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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 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 送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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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 政 处 罚 |
2.对建设 单位未组 织竣工 验收擅自 交付使用 等行为 的处罚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 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 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的;(二)验收不合 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 合格工程验收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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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 政 处 罚 | 3.对施工 单位在施 工中偷 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 格的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 件和 设备的或 者有不按 照工程 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 技术标 准施工等 行为的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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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30日国务 院令第279号 ,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 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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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 政 处 罚 |
| 4.对施工 单位未对 建筑材 料、建筑构 配件、设备 和 商品混凝 土进行检 验或者 未对涉及 结构安全 的试 块、试件以 及有关材 料取 样检测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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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30日国务 院令第279号 ,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的 ,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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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 政 处 罚 |
5.对施工 单位不履 行保修 义务或者 拖延履行 保修义 务的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 日主席令第 91号 ,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正)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 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 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 量缺陷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30日国 务院令第279号 ,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 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 ,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 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 80号令, 2000年6月30日颁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 修义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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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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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 政 处 罚 |
6.对工程 监理单位 与建设 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 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 质量 等行为的 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 日主席令第 91号 ,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 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 改正 ,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30日国 务院令第279号 ,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 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 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 照合格签字的。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8号 ,2007年6月26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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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 政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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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擅自 改变建筑 主体或 承重结构 行为的处 罚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 订)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 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 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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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 政 处 罚 | 8.对注册 建筑师、注 册结 构工程师、 监理工程 师等 注册执业 人员因过 错造成 质量事故 的处罚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 订)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 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 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 劣的 ,终身不予注册。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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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 政 处 罚 | 9.对违法 单位直接 负责的 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 接责任 人员的处 罚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 订)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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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 政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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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 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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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 政 处 罚 |
对违反 工程建 设强制 性标准 行为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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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 设部令第81号 ,2000年8月25日颁布)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㈡明示或 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并处以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的 ,责令改正 ,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 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 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 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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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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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 政 检 查 | 房屋和 市政工 程质量 安全监 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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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 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 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 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 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 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 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 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 订)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 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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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393号 ,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 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 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 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 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 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 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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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公 共 服 务 |
建设工 程档案 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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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 日主席令第71号,1996年7月5日修正)第十九条国家 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 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 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 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 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 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 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 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 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 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 日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 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 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 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 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 息资源 ,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向社会提供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辽建发[2000]128号)第九条第(三)项城建档案馆(室) 的主要职责是:(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 理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 技术咨询服务 ,为社会提供服务。 |
市级 , 县 级 | 质 量 安 全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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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 政 许 可 | 从事生 活垃圾 (含粪便 )经 营性清 扫、收 集、运 输、处 理服务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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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 的通知本委发(2014)8号 |
县级 | 市 容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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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 政 许 可 |
城镇污 水排入 排水管 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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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 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 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 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 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 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的要求排放污水。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工改 |
36 | 行 政 许 可 | 因工程 建设需 要拆除 、改 动、迁 移供 水、排 水与污 水处理 设施审 核 |
因工程建 设需要拆 除、改 动、排水与 污水处理 设施 审核 |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 … 因工程 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 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审核 ,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 号)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工改 |
37 | 行 政 许 可 | 临时性 建筑物 搭建、 堆放物 料、 占 道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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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 ,2011年1月1日予以 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 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 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工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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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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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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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 政 许 可 | 市政设 施建设 类审批 | 占用、挖掘 城市道路 |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 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 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 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 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 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 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 的 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 掘的 ,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 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 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方可建设。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 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 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 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第二条第(二)项:将‘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 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项”。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工改 |
39 | 行 政 许 可 | 工程建 设涉及 城市绿 地、树 木审批 | 1.临时占 用城市绿 化用地 审批 |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2017 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 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工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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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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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 政 许 可 |
2.砍伐城 市树木审 批 |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1992年6月22日发布 ,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予以修正)第二十条砍伐城市 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 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第二次予以 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无移植 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 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 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采 光、居住安全的;(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 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 ,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 无法保留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工改 | |
41 | 行 政 许 可 | 改变绿 化规 划、绿 化用地 的使用 性质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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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 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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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 政 许 可 |
利用照 明设施 架设通 讯、广 播及其 它电器 设备和 设置广 告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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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一次 修正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 级市、 区 ,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 明设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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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 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 告的 ,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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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 政 征 收 |
城市生 活垃圾 处理费 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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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 日建设部令 第157号 ,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 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 性收费目 录清单》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 :37.城镇垃圾处理费《国家计委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 价格〔2002〕872号)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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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 政 征 收 | 污水处 理费的 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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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2月28日主 席令第87号)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 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 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 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 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 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 作他用。第五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 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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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235号) 第四条第一款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 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用于污 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及排水管网(指汇 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 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 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规范性文件 】《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 录清单》 七、住房城乡建设14.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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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 政 征 收 |
城市建 筑垃圾 处置费 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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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 日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 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 :37.城镇垃圾处理费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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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 政 征 收 |
城市道 路挖掘 修复费 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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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 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 日予以修订)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 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 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七住房城乡建设1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 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 :3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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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 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号 ,2010年11月19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 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 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 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配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 月30日颁布) 第四条省、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 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 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 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 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 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第156号令 ,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 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生活 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文件】《关于调整污水处理管理职责的通知》(辽 编办发〔2016〕31号)。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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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 政 强 制 | 对不符 合城市 容貌标 准、环 境卫生 标准的 建筑物 或者设 施逾期 未改造 或者未 拆除的 强制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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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2017 年3月1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 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并可处以罚款 |
市级 , 县 级 | 市 容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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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 政 确 认 |
申请公 共租赁 住房资 格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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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 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 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 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 定 ,提交申请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 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 凭证;…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 , 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 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 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 |
市级 , 县 级 | 房 产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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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配租 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 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 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 公布 ,并定期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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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 政 确 认 |
公租房 租赁补 贴资格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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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 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 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 定准入条件。… …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 并动态调整 ,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 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 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 贴的标准 … … (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 …原则上住房保障家 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 ,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 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 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 (二)建立退出机 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 ,定期进行复核, 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 变动状况。… … (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 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 放机制 ,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 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 |
市级 , 县 级 | 房 产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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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 政 确 认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 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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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 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 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 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 市级 , 县 级 | 房 产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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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 象的申请人 ,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 会公布 …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 ,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 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 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 …第 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 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 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 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并定期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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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 政 确 认 |
申请廉租住房 资格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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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 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 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 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 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30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 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 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 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就 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 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 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 核意见 ,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 经审核 ,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 |
市级 , 县级 | 房 产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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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 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 开登记结果。经审核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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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 政 给 付 |
公租房实物配 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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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 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 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 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 定 ,提交申请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 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 凭证;…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 , 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 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 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 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配租 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 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 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 公布 ,并定期调整。 |
市级 , 县级 | 房 产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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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公租房租金收 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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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 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的规定 ,提交申请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 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 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第 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 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 布 …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 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 …第十 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 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 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 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并定期调整。 |
市级 ,县 级 | 房 产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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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住房分 配货币 化审批 |
1.职工购房补贴审核 |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决定》(国发[1994]43号, 1994年7月18日实施) 第一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 …把住房 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 工资分配方式。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第二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制订。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 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 [1999]1号) 第二条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 币化。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 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2000]9号) 第三条 … …经当地房改办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查 确认后,所在单位可以将按月发放的补贴资金,直接 理入工资。 第四条 … …经当地房改办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查 确认后,所在单位可以将购房的一次性补贴,发给购 房职工。 |
市级 县级 | 房 产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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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2.新职工住房补贴审核 |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第八条三十款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 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 住房补贴,...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 严处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 第二条第(十一)款住房补贴不直接发给个人。按月计 算的住房补贴,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集中存入当地住 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 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 |
市级 县级 | 房 产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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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2000]9号) 第三、四条第十六、二十一款...经当地房改办和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所在单位可将按月发放的 补贴资金(购房一次性补贴)直接理入工资(发给购房 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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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本行政 区域内 物业管 理服务 相关的 投诉受 理、调 解、处 理、回 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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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 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应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 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一款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 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业主 、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 果。经核查属实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物业 服务企业发出整改通知 ,责令其限期整改。 【规范性文件】《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建房 [2010]165号) 第四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 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 诉。【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物业管理 权限加强住宅区管理的试行意见(本政发〔2013〕15 号)下放县区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 号) |
县级 | 房 产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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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 政 征 收 | 城市基 础设施 配套费 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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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全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4住房城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市级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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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建设项 目附属 绿化工 程审 查、验 收 | 1.建设项 目附属绿 地标准 审查、附属 绿化工程 审查 |
| 【行政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七条:建 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 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建 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 确需改变时 ,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市级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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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2.建设项 目附属绿 化工程 竣工验收 |
| 【行政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七条:建 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 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建 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时 ,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 案确需改变时 ,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市级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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