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相对人名称 | 案由(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实施机关 |
(本南)应急罚[2025]矿13号 | 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鑫生尾矿库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成立检查组对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鑫生尾矿库开展了防汛安全检查,发现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鑫生尾矿库存在:1.滩面凹凸不平,库区中间有隔坝,未形成有效干滩,库内积水过多,不满足安全超高要求;2.排渗设施建设情况不清楚,拱板厚度100mm,回水孔影响拱板强度;3.排洪系统检测报告缺少排洪隧洞以及前几个排水井封堵检测,已经封堵排水井封堵情况不明;共3条重大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 给予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鑫生尾矿库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7月25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本南)应急罚[2025]矿14号 | 常某某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成立检查组对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鑫生尾矿库开展了防汛安全检查,检查当时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项:排渗设施建设情况不清楚,拱板厚度100mm,回水孔影响拱板强度。鑫生尾矿库排洪系统(拱板)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鑫生选矿厂厂长常某某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职责未履行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 给予常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7月25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