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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21 浏览次数: 【字体: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相对人名称

案由(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决定(通知)日期

实施机关

(本南)应急罚[2025]矿15号

辽宁日昇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对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二系统进行抽查检查,检查当时,发现施工单位辽宁日昇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7月2日动火作业票记录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人员在作业地点检查时间不足1小时。辽宁日昇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邹某某、安全员黄某某,在本次动火作业结束后,未按照规定在作业地点检查1小时,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辽宁日昇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5日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本南)应急罚[2025]矿16号

邹某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对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二系统进行抽查检查,检查当时,发现施工单位辽宁日昇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7月2日动火作业票记录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人员在作业地点检查时间不足1小时。辽宁日昇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邹某某,在本次动火作业结束后,未按照规定在作业地点检查1小时,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辽宁日昇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邹某某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5日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本南)应急罚[2025]矿17号

黄某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对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二系统进行抽查检查,检查当时,发现施工单位辽宁日昇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7月2日动火作业票记录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人员在作业地点检查时间不足1小时。辽宁日昇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黄某某,在本次动火作业结束后,未按照规定在作业地点检查1小时,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辽宁日昇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黄某某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5日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