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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8.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年8月16日9时20分,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井下-960m中段2-15#采场充填联络巷(1#变电所对面)发生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死者姓名:张某,中矿项目部电工,直接经济损失291.4万元。

2024年9月29日,经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请示,南芬区政府同意事故结案,并印发了《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南芬区思山岭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8.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本南政〔2024〕44号)。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南芬区安委会办公室组成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8.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南芬区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8.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8月19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南芬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公安南芬分局、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1卷,207页。于2024年9月30日,在本溪市南芬区政府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2个事故责任单位、9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张某,中矿项目部电工,违反劳动纪律,在井下危险区域蹲姿玩手机,玩手机时将头灯关闭,未发现装载机驶入进行躲避,导致被装载机铲斗右前侧撞到头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张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建议追究责任人员(8人)

(1)张某某,男,中矿项目部铲车司机(兼职电工)。违章驾驶装载机远距离运输物料、工具(运输距离约230m),且在驾驶装载机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确认不到位,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鸣笛,转弯时未及时发现蹲在巷道边侧的张某,导致铲斗右前侧撞至张某头部,造成此次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马某某,中矿项目部安全副经理,负责中矿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组织落实不到位,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三项制度”督促落实不到位,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建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一个月,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周某某,中矿项目部-960m中段副经理,负责-960m中段生产组织工作。当班-960m带班人员,对现场检查、监督不到位,对井下车辆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建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一个月,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的行政处罚。

(4)罗某某,中矿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中矿项目部全面工作。作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建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卢某某,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项目部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事故负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建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某某,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安全副矿长,负责思山岭铁矿安全管理工作。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建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一个月,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的行政处罚。

(7)杨某某,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矿长,负责思山岭铁矿全面工作。对各施工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一个月,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8)陈某某,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属公司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且未能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及时向属地安全管理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建议对陈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本溪思山岭铁矿项目部作为施工单位,对承包的思山岭铁矿采矿工程项目管理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建议依法对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圆(¥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建议依法对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圆(¥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中矿项目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修订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中矿项目部成立专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员以及员工代表参加,增补、修订了原有“安全管理制度”,增补了“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修订了“领导值班带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五项;最终形成了现有41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形成了全方位、全覆盖的制度体系。修订井下作业操作规程,特别是针对车辆相关规程进行了增补。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全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培训以及新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的培训学习。

2.各项目部做到配合龙新公司加强对井下无轨车辆管理,做到专人专车管理,车辆全部编码、定人,车辆使用必须排班会审,未经领导同意严禁随意使用井下车辆。

3.严格落实“三违”管理制度,要求领导值班带班必须查“三违”,区域生产管理人员落实“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直接违章人员给予了停岗再教育,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连带处罚。另外,针对员工渠道,设立“三违”和合理化建议采集箱,定期汇总,鉴定情况属实的进行奖励。

(二)龙新矿业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双轨推进系统性自查与专业专项检查。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由本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安全、设备、生产技术)根据业务范围组织成立三个专业检查小组,每月进行一次专业联合检查。安全环保处组织成立专项检查小组,每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整改工作完成后,编写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与整改效果,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汇报。

五、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相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事故责任单位在机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细化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全员生产安全责任制。二是督促作业人员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井下无轨车辆安全管理和加大对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考核力度,坚决杜绝违章操作行为发生。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被评估单位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南芬区政府批复意见,对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责任单位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被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