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7.9”一般 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7月9日9时许,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临时卸料平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重伤。(崔某某,男,46岁,身份证号码:210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辽宁省本溪市XXXXXXXX)。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7月9日10时50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2024年8月15日南芬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7.9”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7.9”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南芬区安委会办公室组成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7.9”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7.9”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8月12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南芬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南芬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等。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1卷,80页;于2024年8月22日在南芬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5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作业现场及内部运输车辆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管理缺失,导致事故发生。
2024年7月9日,南芬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7.9”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8月12日,经南芬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按照南芬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2024年8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南应急罚〔2024〕10号),对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处以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日,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9月3日,经南芬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崔某某,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出车前试车,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在道路顺畅,无风险区域完成;驾驶车辆行至卸料平台后规避风险能力不足,未意识到雨后卸料平台边坡沉降等风险,造成车辆从卸料平台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崔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人)
(1)刘某某,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田某某,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副经理。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公司员工安全管理缺失,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存在盲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建议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内部处理人员(2人)
(1)徐某某,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运营部部长。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朱某某,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破碎班长。作为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班内员工安全监管、互保不到位,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按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2024年7月9日,南芬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7.9”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8月12日,经南芬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副经理按照南芬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2024年8月30日对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南应急罚〔2024〕11号),对其处以贰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副经理田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南应急罚〔2024〕12号),对其处以捌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日,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副经理田某某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9月3日,经南芬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要立即停止卸料平台作业,深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对降雨后边坡检查及风险告知等管理。
(二)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以实例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对车辆伤害风险的辨识能力,坚决有效避免麻痹松懈思想。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强对机械伤害、电气伤害、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的辨识和预防,提高全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五、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相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事故责任单位在机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切实做好用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二是加强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监护。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南芬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本溪钢联矿石精选有限公司“7.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成员对于评估报告的签字确认表
调查组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单位 | 签名 |
组长 | 李如意 | 局长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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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 孙 科 | 执法队队长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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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龙 | 科员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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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波 | 科员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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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野 | 治安大队大队长 | 公安南芬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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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武 | 科员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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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红国 | 中心主任 | 区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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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签字表为同意事故评估报告内容的签字证明; 2.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以由他人代签,但必须征得代签人与本人双方同意; 3.本事故评估报告共计6页。 | |||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