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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11”一般车辆 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年3月11日19时30分许,本溪南芬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区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重伤。(王某某,男,49岁,身份证号码:132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河北省定州市XXXXXXX)。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3月11日22时50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2024年4月28日,本溪市安委办印发了《关于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意见》(本安委办发〔2024〕33号)。2024年4月29日,南芬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溪南芬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的请示》(本南安委办发〔2024〕10号),并印发了《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本南政〔2024〕15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南芬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3月18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南芬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南芬分局、区总工会和人社局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收集了相关资料,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1卷,110页;于2024年4月30日在南芬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2个事故责任单位、7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缺失,疏于对外来施工人员入厂安全管理,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安全风险意识低,导致事故发生。

2024年3月11日,南芬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5月6日,经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南芬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2024年5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南应急罚〔2024〕01号),对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南应急罚〔2024〕04号),对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6月11日,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6月11日,经南芬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王某某,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横越厂区主道路不瞭望,不确认交通安全,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王永军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5人)

  (1)马某某,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马某某,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副经理兼物流部部长。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公司员工安全管理缺失,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存在盲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孟某某,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能源综合利用项目总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4)杜某某,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李某,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物流部车队队长。未及时纠正张某某违反司机操作规程作业,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建议给予刑事处罚人员(1人)

张某某,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内运输车辆司机。在倒车时未对周围环境进行瞭望确认,未及时发现人员进入自卸车车尾处,没有鸣笛提示,习惯性操作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11日,南芬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5月6日,经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副经理和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按照南芬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2024年5月14日,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南应急罚〔2024〕02号),处其以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副总经理马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南应急罚〔2024〕03号),对其处1.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0日对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孟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南应急罚〔2024〕05号),对其处以0.8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杜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南应急罚〔2024〕06号),对其处以0.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孟某某、现场负责人杜某某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6月11日,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副总经理马某某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6月11日,经南芬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要求细化车辆涉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制定明确了运输车辆和员工通道的通行路线,增设厂区内照明设施,坚决杜绝车辆和行人存在交叉。

(二)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强化了日常安全管理,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总结了本次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以实例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对车辆伤害风险的辨识能力,坚决有效避免麻痹松懈思想。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对机械伤害、电气伤害、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的辨识和预防,提高全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三)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五、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相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事故责任单位在机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切实做好用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二是加强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监护。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南芬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