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相对人名称 | 案由(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决定日期 | 实施机关 |
| 1 | 南芬区姐俩花甲粉店 | 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1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共计700元,上缴财政。 | 2026年4月7日 |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南芬区丹姐早餐店 | 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1袋,没收违法所得70元,共计570元,上缴财政。 | 2026年4月7日 |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南芬区水舞鲜果茶饮店 | 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4瓶/袋,没收违法所得20元,共计520元,上缴财政。 | 2026年4月10日 |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南芬区金家川味麻辣烫店 | 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1袋,没收违法所得10元,共计510元,上缴财政。 | 2026年4月8日 |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南芬区百姓小吃店 | 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8袋,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共计600元,上缴财政。 | 2026年4月10日 |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南芬区洋洋奔跑吧兄弟熟食店 | 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1袋,没收违法所得20元,共计520元,上缴财政。 | 2026年4月10日 |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本溪市绿源农场 | 关于本溪市绿源农场(投资人:王洪伟)《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案 |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 2026年5月29日 |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