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 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进一步推行"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区联办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此项作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的严肃性,从源头上遏制政策制定机关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审查工作,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意义,要严按照程序制定政策措施,不得将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文稿提请领
导审签、提交会议讨论,确保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各部门要配齐配强专兼职审查人员,要有相对固定的专门人员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与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多形式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确定审查方式、落实审查责任
(一)审查方式。起草机构初审指政策制定机关内设起草机构对制定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起草、判别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审查程序后,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初审意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起草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将政策措施(草拟稿)、《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特定机构复审。特定机构复审指政策制定机关指定内设特定机构,对内设起草机构审查后的政策措
施统一进行复审。重点查看是否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审查标准、是否符合例外规定等,对于发现违反审查标准的要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复审确认后,由特定机构负责人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签署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意见。政策措施出台后,由政策制定机关内设起草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存档备案,特定机构对复审的政策措施建立复审台账。
(二)审查责任。采取"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的工作机制后,"起草机构"仍对其起草的政策措施负主体责任,"特定机构"承担复审责任。对"特定机构"提出的复审意见,"起草机构"应当采纳并及时纠正;"起草机构"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报请政策制定机关负责人或者采取会审决定。
三、确定工作目标、加强督察考核
(一)工作目标。2024年12月底前,区政策制定机关全面建立推行"双审查"工作机制,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未经严格公平争审查不得出台;2025年12月底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全面覆盖、规则
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基本建成。
(二)督察考核。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已纳入中央、省级和市级层面督察考核计划,是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考评的重要内容,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察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南芬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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