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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管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5-11 15:01:49 浏览次数: 【字体:

 

本南优办发〔20171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的通知

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要求,根据《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软环境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突出问题导向,精准解决问题,边清理、边规范,落实长效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补充民营经济发展短板,为本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而推进本溪全面振兴建功立业。
  
 二、主要任务

(一)破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准入门槛,开展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扎实开展涉及准入门槛的清理自查,对本部门设定的各类涉及准入门槛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

1.取缔规范没有法律法规直接依据,由各级行政机关设立的限制民营企业进入的条款(包括投资项目、垄断行业、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经服局、区旅服局、区城住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区文广局、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各街道办事处。
     2 .
取缔规范没有法律法规直接依据,在工程建设领域(含所辖、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城建和公共服务等)招投标和准入等民营企业进入限制条件。按照《条例》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牵头部门:区城住局;责任部门: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3 .
取缔规范没有法律法规直接依据,在政府采购中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歧视。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上述重点任务分解分工要求,认真扎实开展涉及准入门槛的清理自查,同时,对设定相关限制条件的,要填报《限制民营经济发展准入门槛自查表》(附件1);对有设定民营经济准入条件并确须依法保留的,须提出确定拟保留的准入条件申请单,并填报《拟保留民营经济准入条件项目明细表》(附件2)。

(二)开展清查审批和认证暨行政收费等专项工作。为落实国家供给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方针政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降低企业外部制度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各部门要认真填写《行政审批、审查、资格认证、投资限制、中介服务、行政收费等清理自查表》(附件3),相关工作如下:

1.行政审批、审查方面:一是自查并取缔无法定依据,自行设立、实施,或变相设立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自查落实国务院近三年来关于清理规范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情况。三是自查自纠简政放权过程中该下放的权力下放不完整,各部门承接下放权力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四是整治涉企项目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多头审批、多部门盖章,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项目备案变相成为行政许可,缺少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等问题。五是整治审批服务窗口未按政府确定的“三定方案”正确履行职责,未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等问题。
   
牵头部门:区编委办、区行政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各街道办、区直相关部门。
  
 2.投资限制方面:一是自查并取缔无法定依据,自行设立、实施,或变相实施的投资限制问题。二是清查超出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发布的核准投资目录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投资限制事项。三是清查超出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投资限制事项。
   
牵头部门:区发改委。责任部门:各街道办,区直相关部门。
  
 3.资格认证方面:一是自查并取缔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公布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正面清单和《辽宁省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正面清单》之外无法定依据、自行设立、实施,或变相实施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二是清查近两年来,国务院取消的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否全部取消。三是自查和纠正我市(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正面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与就业挂钩事项和行为。
   
牵头部门:区人社局。责任部门:各街道办,区直相关部门。
 
   4.中介服务方面:一是自查并取缔除《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59号)和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无法定依据,自行设立、实施或变相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二是自查和纠正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利用垄断地位,没有法定直接依据而设立和实施的“红顶中介”问题。三是清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问题。四是清理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问题。五是清查将一项有法定直接依据的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问题。

牵头部门:区编委办、区发改委。责任部门:各街道办、区直相关部门。
  
 5.行政收费方面:一是自查并取缔除国家行政收费清单、《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外,自行设立、实施或变相实施的行政收费事项。二是自查和纠正依法确定的目录清单更新不及时,已取消的项目仍列入目录清单等问题。
   
牵头部门: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各街道办、区直相关部门。

   (三)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件、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件、证明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凡能通过其他有效证照证明的事项,不得重复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凡可通过与其他部门(单位)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应由相关部门自己负责核实、实现信息共享;凡本部门(单位)或其他部门(单位)已在上一环节收取的相关证明材料,本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同时要探索实行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的办法,并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1.自查自纠努力减少或合并证件和证明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发证、行政审批中介事项发证及需要开据证明和盖章环节的相关事项认真扎实的开展全面清理自查,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同时填报《“减证便民”证件自查表》(附件4)、《“减证便民”证明事项自查表》(附件5) ,自查表要涵盖本部门(单位)目前全部的行政审批发证,行政审批中介事项发证和需要开据证明的相关事项。在自查工作基础上,提出确定拟清理合并的证件及证明事项清单,并填报《“减证便民”拟清理、合并证件清单》(附件6)和《“减证便民”拟清理、合并证明事项清单》(附件7)。如部门(单位)没有相关的证件审批或证明材料审核职能,应复函说明本部门(单位)没有相关职能。
    2.
推进“办证”便利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本次“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为契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完善网上公开和指南服务,扎实推进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破除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一是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互联互通,推行实体服务大厅、网上服务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相结合、相统一的综合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二是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的证件数据、相关信息等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认共享。依托“互联网+”,促进办事部门数据信息相互衔接,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发生。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各街道、区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市场准入的要求,必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广泛宣传。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突破口和推进振兴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明确主管领导,确定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各责任部门将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5 9 10时前报区软环境办,同时将涉及本部门的自查情况(附件1-7相关内容)上报,区软环境办将汇总后上报市软环境办。
  
(二)加强综合协调。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好配合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强化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问责,形成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区软环境办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三)加强工作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对破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准入门槛的方针政策宣传解读,建设公平的市场环境,营造关心创业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营造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联系人:梁雅丽     联系电话:02442138005

     上报邮箱:nfgsbgs@163.com   

附件1:限制民营经济发展准入门槛的自查表

附件2:拟保留民营经济进入的条件项目明细表

附件3:行政审批、审查、资格认证、投资限制、中介服务、行政收费等清理自查表

附件4:“减证便民”证件自查表

附件5:“减证便民”证明事项自查表

附件6:“减证便民”拟清理或合并证件清单

附件7:“减证便民”拟清理或合并证明事项清单

南芬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5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