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芬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本南政办发〔2017〕16号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芬区开展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园区,区直相关部门,相关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芬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南芬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本溪市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本软环境〔2017〕2号)文件精神,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南芬新一轮振兴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指示和关于软环境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为契机,以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抓手,以推动振兴发展为核心,紧紧围绕企业、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突出问题,以各街道办、各园区,区直相关部门、相关驻区单位为主体,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我区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文明、有序、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全面激发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和潜力,为建设“城南明珠 幸福南芬”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积极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针对我区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着力推进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政务服务水平与质量明显提升,项目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商事办理更加高效便捷,政府部门、窗口单位人员遵章守纪意识明显增强;
(二)投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政府诚信制度建设得到加强,招投标、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公正、透明,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得到治理,市场准入更加公平;
(三)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队伍人员公仆意识明显提高,执法环境明显净化;
(四)营商环境规章制度更加健全,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整治、查处措施更加有效,营商环境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三、整治内容
着力开展以下8个专项整治行动。
(一)着力整治政务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简政放权过程中各部门承接下放权力履职不到位问题;
2. 涉企项目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多头审批、多部门盖章、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项目备案变相成为行政许可、缺少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工作流程不顺畅、办事环节繁琐、“厅外审批、体外循环”等问题;
3. 审批服务窗口未按政府规定的“三定方案”正确履行职责,未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
4. 审批服务窗口单位办事程序和标准不够公开透明,执行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务制等制度不到位;
5. 审批服务人员政策水平不高、业务不熟、服务质量差、有章不循、“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推诿扯皮问题;
6. 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力寻租等问题。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各园区、区编委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发改局、区经投局、公安南芬分局、区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南芬分局、区环保局、区城住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区林业局、区旅服局、区文广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整治招商引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政府不讲诚信,以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不兑现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承诺及已签订各类合同不兑现等问题;
2. 服务环境差、涉企收费高、收费不合理、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达标、区内公共交通不便、生活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
3. 对外来企业投资经营活动额外设定限制性条件,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
4. 特许经营领域“非禁即入”落实不到位,各类市场主体不能平等参与项目投资的问题;
5. 应由政府负责的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配套不及时、不到位问题;
6. 政府出台便企利民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各园区、区经投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城住局、区农水局、区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整治政府侵占企业财产行为
1. 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利用公权力、违法查封和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行为;
2. 政府部门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
3. 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行为。
责任主体:各园区、区法院、区人社局、区城住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整治违规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1.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及收费标准规定,额外设立收费项目及高收费行为;
2. 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会费、活动经费,违反规定进行评比达标、鉴定等活动,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制低价购买产品;
3. 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各园区、区经投局、区发改局、公安南芬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南芬分局、区环保局、区城住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整治执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1. 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公仆意识淡薄、个人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程序、自由裁量权使用方面随意性过大、工作态度差等问题;
2. 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违反规定对同一企业反复多次进行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等行为。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各园区、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安南芬分局、区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南芬分局、区环保局、区城住局、区卫计局、区地税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整治特定行业服务不规范行为
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消防、公安、城市管理、卫生防疫等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未实现公开、透明、工作规则执行不到位、服务态度较差、服务水平不高问题;
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特定行业任意设定霸王条款,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违规向企业收取配套费等行为。
3.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特定行业利用垄断地位或以本行业特殊性为借口,垄断配套工程建设、限制和排斥竞争;在配套工程实施、验收和交接过程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增加收费或拖延工期等问题;
4.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特定行业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重复或扩大收费范围,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不公示、不履行告知义务等价格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国网本溪市南芬区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南芬供水处、区发改局、区经投局、区城住局、公安南芬分局、区农水局、区卫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整治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重点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的抽贷、断贷行为,收取手续费过高,额外收取附加费用等行为。
责任主体:区财政局。
(八)着力整治招标采购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问题
1. 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公开、公平不够,未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
2. 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互串通、暗箱操作、违规操作、设置歧视性条件等剥夺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机会的行为;
4. 政府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评标专家评标不公行为监督不到位、打击不力、破坏公平竞争问题;
5. 政府部门以时间紧、专业特殊、抢险等借口,将工程项目指定为“应急工程”、“抢险工程”规避招标,从而达到直接发包目的的行为;
6. 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干部不干预,经办人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正常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行为;
7. 政府部门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行为;
8. 政府采购公告不在省以上指定媒体发布,缩小发布范围,只在本地媒体公布且缩短公告期限,限制供应商投标的行为;
9. 政府采购质次价高、招标成交价格高于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等浪费财政资金的行为;
10. 不统一使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问题;
11. 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的行为;
12. 政府采购周期长、程序复杂、效率低下、采购成本过大问题;
13.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流于形式或不进行履约验收行为;
14. 招标采购中的其他突出问题。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各园区、区城住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农水局、区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整治对象
各区直属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单位、服务类企业,以及相关单位。
五、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区督查室、区发改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和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和推进工作。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8 个专项整治行动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问题、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于世斌担任。
8个专项整治行动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梳理汇总发现问题、调度整治落实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及移交处理意见,定期向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一)政务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组。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区编委办、区发改局、区城住局等部门参加。
(二)招商引资市场准入专项整治行动组。由区经投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城住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三)政府侵占企业财产专项整治行动组。由区财政局、区法院按职责分工牵头,区城住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参加。
(四)违规增加企业负担专项整治行动组。由区经投局牵头,区发改局、公安南芬分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五)执法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组。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公安南芬分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参加。
(六)特定行业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组。由区城住局牵头,公安南芬分局、区卫计局、区农水局、消防大队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七)小微企业融资专项整治行动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八)招标采购专项整治行动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城住局、区发改局、区农水局、区交通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参加。
六、行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初)
1. 全面动员。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
2. 制定方案。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本着有什么问题突出就要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抓紧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2017年开展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细化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全面部署,并于5月22日前将整治工作方案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各专项整治行动组备案。
(二)集中整治(2017年6月至8月)
1. 自查自纠阶段。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对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条款和本方案的要求,围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确定的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对营商环境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全面自纠工作,形成问题清单、原因清单、措施清单,建立专项整治台账,真正做到突出问题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突破,一件一件解决。
2. 交办整改。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民心网诉求、投诉服务机构受理、监督员反馈、明察暗访、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收集问题,对收集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属地、属事原则,交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挂单整改,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逐一跟踪落实。同时,各责任办事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确保整改落实。
3. 整改情况上报。2017年9月10日,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各单位将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和有关部门交办的问题整改情况,取得的初步成效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统一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4. 督促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各专项整治行动组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整治工作重点,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群众举报等方式,深入重点行业、部门、企业及窗口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把整治工作各项要求逐项落实到位。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1月至12月)
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基础上,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模式,加强监管制度创新。按照整治成果具体化、制度化的要求,根据此次专项整治的经验和成果,结合继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借鉴先进地区、部门、单位做法,制定出台一批规范化、制度化政策措施。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案件举报、投诉、整治、处罚等各项制度,扎紧制度笼子,加快建立形成标本兼治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损坏营商环境问题的发生。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迅速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各专项整治行动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各配合单位也要履行好协调、配合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健全工作机制。实行专项整治工作例会制度,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向全区通报整治情况。各专项整治行动组要通过实地考察、电话回访等方式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事后评估,确保整治效果。建立疑难问题解决会商制度。对于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于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策。
(四)加大考核力度。专项整治工作要同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各单位专项整治目标完成情况一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同时,按全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安排,分阶段对各街道、园区、区直相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对责任落实到位、整改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对个别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缓慢、整改不力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五)落实长效管理。对于专项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各项长效管理制度,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狠抓落实,实行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印发 |
(共印60份)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